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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开山冷冻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山冷冻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256,700元;

二、被告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开山冷冻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分三期计算,第一期本金1,983,105元,按照每日991.55元的标准,自2014年11月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二期本金136,797.50元,按照每日68.40元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三期本金136,797.50元,按照每日68.40元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2元,减半收取15,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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