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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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2执保382号 黄小凤、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黄小凤与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3日以15229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创新分理处50×××68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10.01元;以1186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55×××77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1186元;以840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45×××20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840元;以4515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陆川支行营业部61×××32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4515元;以7010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城支行55×××25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7010元;以543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45×××63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543元;以10510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94×××91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10510元;以6930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城支行55×××58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6586.27元;于2020年9月24日以3316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45×××21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审判员 :罗良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