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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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计至2020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为663309.2元;2、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即年利率8.075%上浮50%)计至本案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未清偿的利息自应付之曰起按年利率12.112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 三、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街37号(国税局)职工宿舍楼101、102、103、104商铺【房权证:阳房权证阳字第××、20××68、20××69、20××70号】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上述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被告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债权余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