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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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0.252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1.02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品迭); 二、驳回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29元,由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9元,由被告***负担7,7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