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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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49373.71元及其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3101.6元,此后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5元,由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