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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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湖名城兴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 合肥锦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合肥锦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169768.56元及资金占用费528311.70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合肥锦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4700元; 三、若合肥锦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对合肥锦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锦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