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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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0635.8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334元,减半收取为566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536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