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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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高州新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州新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340000元及支付利息7807339.48元给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但逾期利息不再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高州新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州新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办事处高州营业部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账号:124601-516-01-****518)。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高州新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684元,由被告高州新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