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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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75.06元,支付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177.35元、罚息19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