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490041806140351; 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