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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男)以下银行账户存款: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镜路支行81×××00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2×××06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军翔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存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70×××45银行账户; 四、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景怡家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存款: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82×××55银行账户; 五、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军翔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的全部股权; 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军翔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的全部股权; 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军翔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的全部股权; 八、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景怡家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的全部股权; 九、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景怡家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的全部股权; 十、查封被申请人***(男)名下位于襄阳市的商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襄樊房权证高新区字××号;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男)名下位于襄阳市的商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襄樊房权证高新区字××号; 十二、查封被申请人***(男)名下位于襄阳市的商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襄樊房权证高新区字××号。 上列保全标的总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银行账户及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通诚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