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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苏0311执1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李玉宝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