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821.19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逾期罚息为59.46元;以本金239821.1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8.8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的房屋(权证号040f132**),所得价款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3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保证函》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6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24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