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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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112万股以及被告苏州诚泰金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222万股所得价款,在剩余借款本金288610648.22元、违约金27778577.22元(违约金以288610648.2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按日利率0.05%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被告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诚泰金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9938元,由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诚泰金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29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