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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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767.09元,期内利息200.18元,逾期利息1449.95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