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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00元;

二、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1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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