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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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89.9万元及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大连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押金20万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9元由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