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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合肥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6691.67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合肥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