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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402执271号

陆敬府、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敬府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砂石款1592225.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92225.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案件受理费10057元,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8423元。

本案经强制执行,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55×××65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410元,于2020年5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5×××96银行账户内存款470元,于2020年7月27日提取得被执行人在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097156.05元,以上案款合计2105036.05元(含:欠款本金1592225.07元、一般债务利息440027.320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4303.66257元、案件受理费10057元、申请执行费18423元)。执行案款2086611.0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申请执行费18423元已上缴国库。据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实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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