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辽042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隆华和谐馨园10幢1-4之2[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1787号,房屋建筑面积4312.19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8694平方米],进行以物抵债。本案抵顶债权数额为327.6384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洪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