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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敬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敬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376290.0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自2018年7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2月11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如被告徐州敬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淮海食品城会展路x-x-x至x-x-x室房产(徐房房权证云龙字第**)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敬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2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221490元,由被告徐州敬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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