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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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彭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 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为108390.40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 二、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29900元; 三、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560元,由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