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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7331.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5日止,欠息17796.47元,2020年1月6日后的利息,以127331.2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225%上浮50%即年利率7.8375%为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