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期内利息8598.11元、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14.84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6万元为限;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