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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宏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宏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达州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张家坝A08-01/0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达州市国用(2015)第09619号(八期土地),面积18834.3平方米]、A07-02/0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达州市国用(2015)第09620号(八期土地),面积35892.2平方米]在13.8亿元人民币范围内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出售、转让和设置抵押等他项权手续。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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