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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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奥野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澳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洛阳奥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澳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01633.0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澳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29元,由被告洛阳奥野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