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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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泓(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50000元; 二、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泓(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945000元; 三、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泓(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对上述第一条至第三条判决中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0元,减半收取19780元,由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