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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配方案异议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制作的(2018)川7101执恢10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二、确认成都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本院拍卖的柴油发电机组1台、地磅1台、、地磅1台、空调机24台、软水处理设备2套、冷却塔2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成都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72元,由原告成都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57元,由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8515元,因受理费原告已预缴,故被告应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