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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城支行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中正同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每日53.33元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但应扣除逾期交房天数115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标准,由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月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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