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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每日53.33元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但应扣除逾期交房天数115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标准,由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月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