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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第一笔借款尚欠本金19,851,838元,截止到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含约定利息、罚息、复利)12,650,126.18元,以及2020年3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19,851,838元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8.90625‰计算;复利以第一笔借款逾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8.90625‰计算); 二、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第二笔借款尚欠本金40,000,000元,截止到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含约定利息、罚息、复利)7,084,917.58元,以及2020年3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8.90625‰计算;复利以第二笔借款逾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8.90625‰计算); 三、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笔借款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笔借款所负债务本息分别在20,000,000元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钧剑、****、****、****、****、****、****对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笔借款所负债务本息分别在5,000,000元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给抚顺银行的保证金,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有权优先受偿。 七、被告****所提供的56处林权抵押担保,被告***所提供的22处林权抵押担保,被告***所提供的2处林权抵押担保,被告***所提供的7处林权抵押担保,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有权优先受偿。 八、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向原告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的456套房屋中的非回迁安置房屋,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有权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