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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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5.01元,利息12032.7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扣减已还0.6元)、罚息8399.58元(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之后的罚息以99995.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1010.75元(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3元31日期间,之后的复利支付以12032.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对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以上合计121438.0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