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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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999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5月20日前的利息为112.36元;2019年5月21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sx内兴行(东)个循借字(20180521)第(4981)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56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2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