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058.98元及至借款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利息、罚息共计47400.76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9‰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2元、保全费3792元,合计10844元由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5700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