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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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0元,由原告四川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45元,被告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