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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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价款142000元及违约金(以14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430元(已由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予退还,由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