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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信托·优选定增24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由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并确认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699015243.83元(包括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信托受益权和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以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部分和违约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的信托受益权价款部分和违约金的总和,以6210739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0514元;由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4187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