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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海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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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恒日悬架弹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五莲港华燃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设备、调压计量柜(含流量计、过滤器)等(具体详见附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恒日悬架弹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五莲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款128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五莲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9元,申请费2020元,合计11449元,由被告山东恒日悬架弹簧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五莲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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