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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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根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根河林业局账户的修路桥工程款78118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孙宏丽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号为×××中的存款57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01.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