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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村上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87416.6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7875元、100050元、500000元、94491.67元、500000元、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分别从2018年3月21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7日、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340000元;

三、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费用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受理费102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止);

四、被告***、***就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本项前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巴南区XXXXX#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附13#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附14#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附18#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附19#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附28#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附31#门面(202房地证2009字第XXXXX号)的七套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

六、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各自出质的其合法持有重庆村上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0%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3元,由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被告***、***、***、***在各自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直接向被告重庆晶磊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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