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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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川信用社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到期利息11871.18元(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共计41871.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此后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