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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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 烟台华科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 烟台食品进出口集团冷冻运输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二、驳回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华科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食品进出口集团冷冻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华科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食品进出口集团冷冻运输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