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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新沂市通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