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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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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新沂市通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裁判日期 2020-4-3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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