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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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越城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科泽家禽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奥越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670.60万元的范围内对江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307.79元,由被告江门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天津奥越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