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大天合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大天合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3684850.78元、复利354005.53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并承担2019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0.647%计算); 二、如被告甘肃大天合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甘肃大天合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榆中县,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7)榆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l3756.7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7)榆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l2752.6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甘肃大天合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大天合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