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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中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新世纪绿洲餐饮有限公司
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
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
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贷款本金9850000元、利息3312061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共计人民币13162061元;并承担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抚顺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抚顺新世纪绿洲餐饮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对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对被告***、***质押登记的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7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抚顺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库东方家居有限公司、抚顺新世纪绿洲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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