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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广拓国贸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灿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资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6053000元及利息(以560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山东中灿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中资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日照广拓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灿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中资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日照广拓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31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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