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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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利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2020年1月14日的利息1.055556万元,以上本息合计401.055556万元,并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6.175%继续计付利息; 二、辽宁利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辽宁利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4元(已由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94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42元由***、辽宁利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