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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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兴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兴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192000元; 二、被告成都兴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担保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成都兴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