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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恢62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