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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龙州县人民法院查明,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吴荣伟、卢万众、吴永生、吴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桂1423民初587号和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桂142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2020)桂1423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被告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99000元,利息1239115.73元,本息合计14138115.73元,2020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2.被告吴荣伟、卢万众、吴永生、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州县城南区地块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106629元,减半收取53314.5元,由被告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0)桂142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被告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0000元,利息1218082.87元,本息合计15618082.87元,2020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2.被告吴荣伟、卢万众、吴永春、吴永生、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州县城南区地块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115509元,减半收取57754.5元,由被告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异议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龙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桂1423执633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桂1423执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桂1423执634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桂1423执6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双方选定的评估公司,2020年10月29日该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20年11月18日评估公司作出广明冠(2020)估字第11024号和广明冠(2020)估字第11025号土地估价报告。2020年11月23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对涉案两地块进行拍卖公告公示,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10:00至2020年12月25日10:00(延时的除外)进行网络公开拍卖。

另查明,异议人对评估公司评估结论不服提出异议,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异议书,该院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通知评估公司作出异议答复,2020年12月3日,评估公司作出异议复函,2020年12月7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异议复函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龙州县人民法院收到评估公司的土地估价报告后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网络拍卖公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异议人在5日内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交评估异议报告书后,该院在三日内交评估公司予以书面说明,评估公司也在5日内对异议予以书面复函,因此,异议人依法享有的异议权利并没有丧失,龙州县人民法院也依法保障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关于异议人提出重新评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异议人提出评估公司在评估依据、估价方法,评估内容遗漏、评估报告不合理,存在严重瑕疵等异议,从异议人目前提交的证据和评估公司作出的报告结论以及异议的复函来看,均不足以支持重新评估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吴荣伟、卢万众、吴永生、吴永春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吴荣伟、卢万众、吴永生、吴永春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龙州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来认定该院执行局在收到评估公司的土地评估报告后于2020年11月24日和12月11日先后两次进行网络拍卖公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龙州县人民法院收到评估结果后,于2020年11月20日送达时没有按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提出评估结果异议的权利,却于2020年11月24日通知申请人已经在淘宝网上发布拍卖信息了,并且在申请人主动提出评估结果异议后拒不收取申请材料;龙州县人民法院在评估结论未确定之前,就将申请人土地挂网拍卖的执行行为严重违法;龙州县人民法院剥夺申请人对评估异议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特申请复议,请求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3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对涉案两地块进行拍卖公告公示,因异议人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提出异议,2020年12月10日,龙州县人民法院撤回上述涉案两地块的拍卖公告,重新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

本院查明的案件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不服,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异议书,该院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通知评估公司作出答复,2020年12月3日,评估公司作出异议复函,2020年12月7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异议复函书。2020年12月10日,龙州县人民法院撤回2020年11月23日发布的涉案两地块的拍卖公告,重新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由此可见,龙州县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剥夺复议申请人对评估报告异议的权利,且拍卖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认为龙州县人民法院在评估结论未确定之前,就将其土地挂网拍卖的执行行为严重违法无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龙州县人民法院对涉案地块的委托评估存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据此,龙州县人民法院不支持其重新评估的申请正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的规定,龙州县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妥。

综上,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执异11号异议裁定为:驳回广西龙州东-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大投资有限公司、吴荣伟、卢万众、吴永生、吴永春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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